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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70000004502323D/2025-00837 發布日期: 2025-01-10
發布機構: 山東省教育廳 組配分類: 規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5-01-10
統一編號: SDPR-2025-0050002
關于印發《山東省職業院校基本工作規范》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5-01-10 15:26 瀏覽次數:

山東省教育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印發《山東省職業院校基本工作規范》的通知

魯教職發〔2025〕1號

各市教育(教體)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高職院校,各省屬技工院校:

現將修訂后的《山東省職業院校基本工作規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山東省教育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5年1月10日

山東省職業院校基本工作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職業院校辦學行為,提升管理水平、治理能力和人才培養質量,推動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全省依法設立的中、高等職業院校(含職業本科學校)(以下統稱職業院校)。

第三條 職業院校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遵循人才成長規律和職業教育規律,培養更多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國工匠。

第二章 學校內部治理

第四條 職業院校堅持依法辦學、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以管理規范化為基本要求,以精細化、科學化為目標,健全自主管理、自我約束的體制機制,提升治理能力。建立完善符合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要求,符合現代職業教育特點,涵蓋人才培養全要素、全方位、全過程的學校管理制度體系。

第五條 依法制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體現辦學特色的學校章程,并作為辦學基本遵循,依據章程自主管理。學校章程制定和修改要履行規定的報備核準程序。

第六條 按照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建設改革要求,健全學校、行業、企業、社區等共同參與的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公辦職業院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職業學校基層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中國共產黨職業院校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民辦職業院校采取國家規定或允許的法人治理模式,依法健全決策機制,強化黨組織政治功能,保證學校重大事項決策、監督、執行各環節有效發揮作用。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發揮工會組織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作用。

第七條 合理設置內部管理機構。規模較大學校可以設置若干專業院(系、部),實行校、院(系、部)兩級管理。優化內部治理結構,擴大院(系、部)管理自主權,發展跨專業教學組織。不得借合作辦學名義設立分校和校外辦學點。

第八條 依法健全信息公開機制,強化重點領域、關鍵環節的信息公開力度,保障師生員工、社會公眾的知情權。

第三章 教職工管理

第九條 職業院校執行以“雙師”素質為導向的新教師準入制度,強化專業教學和實踐要求。堅持全員聘用制和崗位責任制。建立和完善體現職業教育辦學和管理特點的績效考核內部分配機制。

第十條 公辦職業院校新進教職工,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實行公開招聘。可以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政策規定及要求自主設置招聘崗位,自主確定招聘考試標準、內容和程序,自主招聘各類人才。民辦職業院校應當依法自主聘任具有國家規定任職資格的教職員工,與其簽訂勞動(聘任)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保障教職工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民辦職業院校教師與公辦學校教師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十一條 職業院校招聘教職工,應當堅持德才兼備標準,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專業教師招聘以測試專業技術和執教能力為主,鼓勵采取先技能測試+面試、后筆試方式。對于符合規定的高技能人才可以采取直接考察等方式組織招聘。教職工公開招聘實行試用期制度和回避制度。

第十二條 職業院校教師應當熱愛職業教育,堅持師德師風第一標準,涵養仁愛之心,尊重學生、理解學生和關愛學生,做到有教無類、因材施教,弘揚教育家精神,爭做“四有”好老師。

第十三條 職業院校扎實開展教師素質提高計劃,實施教師5年一周期的全員輪訓。落實專業課教師(含實習指導教師)每年至少累計1個月以多種形式參與企業實踐或實訓基地實訓和每5年必須累計不少于6個月到企業或生產服務一線實踐的要求。建立與行業企業聯合培養具備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能力的“雙師型”教師機制,優化專兼職教師結構,建設高素質教師隊伍。中等職業學校應按照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5%用于教師培訓,高等職業院校應按照教師工資總額的1.5%安排教師發展經費。

第十四條 實施專業兼職教師聘用制度,落實專業兼職教師管理辦法,公辦院校教職工編制總額的20%可用于聘用專業兼職教師。專業兼職教師占比一般不超過30%。

鼓勵職業院校教師與具備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其他有專業知識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員雙向流動、相互兼職,并可以按照規定獲取報酬。

第四章 招生工作

第十五條 職業院校應當嚴格執行教育部招生工作“六不準”“十嚴禁”“十公開”“30個不得”要求。按規定編制招生章程、制作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合法真實準確地向社會公布學校名稱、辦學地址、辦學性質、招生類別、招生人數、學歷層次、學習年限、實習時間、資助政策、收費項目和標準、證書類別、頒發辦法等信息。職業院校招生廣告(簡章)按規定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和備案。發布的招生廣告(簡章)必須與備案內容一致。

第十六條 招收學歷教育學生,須嚴格執行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和程序招收學生,對核準錄取的學生發放錄取通知書;招收非學歷教育學生,應對其發放學習通知書,明確學習形式、學習年限、取得學習證書辦法等。民辦職業院校對學習時間1年以上的非學歷教育學生實行登記制度,并及時向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七條 職業院校招生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無計劃或擅自突破計劃規模招生或違反計劃管理要求調整計劃。

(二)違反規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標準錄取考生;拒絕錄取符合條件的考生;指名錄取考生。

(三)擅自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

(四)在考試招生中組織不符合本地高考、成人高考報名條件的外省生源;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考生推薦材料、證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綜合素質檔案中虛構事實或故意隱瞞事實。

(五)在任何時間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長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

(六)在錄取工作結束前以各種方式向考生違規承諾錄取或簽訂“預錄取協議”或以“新生高額獎學金”“入校后重新選擇專業”等承諾吸引生源。

(七)開展惡性生源競爭或通過虛假宣傳誘導考生填報志愿甚至欺騙考生入學。

(八)通過中介機構代理招生和招生宣傳;通過中介機構或中學教師等自行組織生源錄取考生。

(九)超出省招生考試機構核準的錄取考生名冊范圍發放錄取通知書。

(十)通過混淆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全日制教育與非全日制教育的區別進行欺詐招生。擅自招收任何形式的“預科生”。

(十一)向生源學校及其教師發放任何形式的招生獎、招生返還費等。

第十八條 高等職業院校應當按規定開展新生入學資格審查工作。

第十九條 開展中外合作辦學的學校招生,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開展國際學生招收培養的學校,執行《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42號)等有關規定。開展港澳臺學生招收培養的學校,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和培養港澳臺學生的規定》(教育部、公安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等六部門頒發的教港澳臺〔2016〕96號文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對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工作的要求,根據社會需要和自身辦學定位、辦學條件舉辦相應的學歷繼續教育。除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具有成人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學校外,任何學校和單位均不得招收成人學歷教育學生,也不得掛靠具有招生資格的學校和單位招生。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禁止以各種形式招收未通過成人高考的“超前生”“進修生”。嚴禁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校外教學點提供“代報名”“代收費”“替考”等違規托管服務。

第二十二條 舉辦繼續教育的職業院校,嚴格遵守校外教學點設置條件和程序,控制布點數量和范圍。強化招生廣告宣傳管理,招生簡章等材料應統一由學校印發。對校外教學點加強監管和監測,不得虛假承諾、夸大宣傳或委托其他組織(個人)代為招生宣傳;不得跨省開展招生宣傳。密切關注招生輿情,積極回應社會熱點和關切,對不實報道信息要及時予以澄清。

第五章 德育工作

第二十三條 職業院校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要求融入教育教學全過程,深入開展愛國主義教育、集體主義教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民族精神教育、優秀傳統文化教育、道德品行教育、民主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體質健康教育、形勢政策教育、生態文明教育、國防教育、民族團結進步教育等。結合行業標準、專業特點、崗位工作要求和職業資格標準等,開展職業精神、創新創業、職業生涯規劃教育。

第二十四條 健全德育工作機構和工作制度,完善全員、全方位、全過程育人工作機制。把德育滲透到學校工作的各個領域和各個環節,構建思政育人、文化育人、專業育人、實踐育人“四位一體”的德育體系,推進學校與家庭、企業和社會協同育人,不斷創新工作方式,保障德育工作經費。

第二十五條 充分發揮學校黨團和學生組織重要作用。建立學生社會實踐基地,重視實踐育人。

第二十六條 以思想政治課為主渠道、主陣地,充分利用校內外資源,優化課程設置,強化課程育人功能,促進課程思政與思政課程同向同行。教師實行一崗雙責,既教書又育人。

第二十七條 加強校園文化建設,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引入行業產業文化和優秀企業文化,凸顯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優化校園環境,營造平安、文明、和諧校園氛圍,使校園成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主陣地。

第二十八條 把德育工作實績作為對部門及教職工考核、職務聘任、表彰獎勵的重要內容,做好對思政課教學質量、其他課程思政融入、班級德育、部門及教職工育人質量的考核評價。

第二十九條 完善學生思想道德評價制度,加強德育過程評價管理,運用發展性德育評價方法,改進結果評價,強化過程評價,探索增值評價,健全綜合評價,把學生品德評定情況作為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的重要內容和評優評獎等的重要依據,發揮品德評定對學生成長成才的引導作用。

第六章 教學工作

第三十條 職業院校教學工作要面向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主動發展。要加強校風學風教風建設,營造良好學習環境,保障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十一條 設立教學管理機構,制定教學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學管理運行機制。高等職業院校應當設立教學工作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教材選用委員會、學位委員會(職業本科學校)等相關機構,中等職業學校應當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專業建設委員會、教材選用委員會等相關機構。設立教學研究機構,加強教研科研工作。

第三十二條 以產教融合為基本要求統籌專業教學工作。建立產業結構調整驅動專業改革、技術進步驅動課程改革、真實應用驅動教學改革機制,實行專業設置與產業需求對接、課程內容與職業標準對接、教學過程與生產過程對接。強化傳統專業數字化升級改造,優化專業課程內容,將新技術、新工藝、新規范、典型生產案例及時納入教學內容,推進“數字化+專業”建設。

第三十三條 根據國家或省有關標準、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學校特點,建立健全行業企業、第三方評價機構等多方參與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動態調整機制,科學制定、定期修訂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專業建設規劃、課程與教學標準。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嚴格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開齊開足公共基礎課程,注重加強實踐性教學,重視文化基礎教育,加強公共基礎課與專業課的融通銜接,保證學生可持續發展;實施貫通培養教育的,要一體化設計培養方案。

第三十四條 根據人才培養方案合理安排教學時間。三年制中職、高職每學年安排40周教學活動。三年制中職總學時數不低于3000,公共基礎課程學時一般占總學時的1/3;三年制高職總學時數不低于2500,公共基礎課程學時應當不少于總學時的1/4。中、高職選修課教學時數占總學時的比例均應當不少于10%。實踐性教學學時一般應當占總教學學時50%以上。涉及中高職貫通、中高本銜接的專業學時按國家及省關于貫通培養的規定要求執行。

第三十五條 建立健全以促進就業為導向,統籌就業與升學,將受教育者的職業素養、文化素質、技術技能水平、就業質量作為重要指標的教學質量評價制度,吸納行業組織、企業等參與評價,接受教育督導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 加強對學習困難學生的輔導與幫助,對學習困難學生建立學習情況跟蹤、學情分析和幫扶責任落實制度,提升學業完成率和學業質量。

第三十七條 建立健全學習成果認證、積累與轉換辦法,推進專業課程標準與國家職業標準相對接。

第三十八條 職業院校對本校教材工作負主體責任,黨委(黨組織)書記、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嚴格執行國家、省關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規定,建立健全教材規劃、編寫、審核、選用使用、評價監管機制。優先選用國家和省規劃或統編教材,倡導使用新型活頁式、工作手冊式教材,可聯合企業開發使用專業課教材。

第三十九條 推進信息技術與教育教學深度融合,廣泛應用線上線下混合教學,普遍開展項目教學、情境教學、模塊化教學,創新教學模式與方法,滿足學生多樣化學習需求。充分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興技術,打造數字化、智能化課程教學資源平臺,加強職業教育在線精品課程和專業教學資源庫建設,擴大優質教育資源覆蓋面。

第四十條 圍繞職業教育國家教學標準和真實工作任務,定期組織校級技能大賽,重點培養選手的職業素養、實踐動手能力、規范操作程度、精細工作質量、創新創意水平、組織協調能力和團隊合作精神,以賽促教、賽教融合。

第四十一條 將學歷繼續教育作為落實人才培養和社會服務職能的重要方面納入學校總體發展規劃和學校黨委、行政議事日程。堅持學歷繼續教育公益屬性和普惠性,明確辦學定位,優化專業布局,全面落實教育教學要求,強化教學過程管理,完善質量保障體系。

第四十二條 落實實施學歷教育與職業培訓并舉的法定職責,按照育訓結合、長短結合、內外結合的要求,面向在校學生和社會人員開展各類職業技能培訓,助力建設技能型社會。

第七章 校企合作

第四十三條 職業院校要根據自身特點和人才培養需要,主動與合法經營、技術先進、管理規范、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的企業開展合作,引入企業深度參與人才培養方案制定、專業規劃、課程設置、教材開發、教學設計、教學實施、質量評價、師資隊伍建設、職業培訓、技術服務、科技成果轉化、實習實訓基地建設等。可通過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形式與企業開展合作辦學,規范管理體制、準入退出、產權歸屬、收益分配等重大問題。

第四十四條 開展校企合作應當堅持育人為本,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遵循平等自愿、責任共擔、過程共管、成果共享的原則,堅持依法依規實施,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權益,實現共同發展。

第四十五條 職業院校是校企合作辦學的責任主體,職業院校二級單位不得擅自開展校企合作辦學。開展校企合作辦學前,應加強風險排查研判,做好教學質量、經費、就業、安全等多方面的風險評估工作。

第四十六條 職業院校與企業應簽訂完整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辦學協議。合作協議應當明確規定合作的目標任務、內容形式、權利義務、合作期限、違約責任、解除條件等必要事項,保障合作雙方以及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 職業院校不得以校企合作辦學名義,將學生全程委托給企業或其他機構進行培養和管理;不得以收取管理費或按比例分成等形式,將學生培養任務轉包、分包或變相轉包、分包給企業或其他機構;不得以校企合作辦學名義變相開展異地辦學。

第四十八條 職業學院開展校企合作取得的收入應用于改善辦學條件;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付教師、企業專家、外聘人員和受教育者的勞動報酬,也可以作為績效工資來源,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不受績效工資總量限制。

第八章 實習實訓工作

第四十九條 職業院校要建設滿足基礎技能訓練、模擬操作和生產性實習實訓需要的穩定的校內外實習、實訓、實踐基地。

第五十條 學生崗位實習作為必修教學環節納入人才培養方案,保證既有學習任務,又有生產任務。實習崗位應符合專業培養目標要求,與學生所學專業對口或相近,不得僅安排學生從事簡單重復勞動。原則上不得跨專業大類安排實習。原則上不安排一年級學生崗位實習。

第五十一條 組織學生崗位實習,應當選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經營、技術先進、管理規范,安全防護條件完備,符合專業培養要求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的企(事)業單位。學生參加崗位實習前,職業院校要與實習單位、學生簽訂三方協議。協議內容以教育部等有關部門發布的《職業學校學生崗位實習三方協議(示范文本)》為基礎,如有其他需要可在三方協議中以附件形式添加有關條款,但不得損害學生的合法權益。未按規定簽訂實習協議的,不得安排學生實習。

第五十二條 崗位實習時間,三年制中、高等職業教育學生一般為6個月,五年制高職學生累計不超過12個月,具體實習時間由職業院校根據人才培養方案安排。崗位實習應遵守國家關于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一般不得安排學生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實習或安排學生加班和上夜班;相關專業和實習崗位有特殊要求的,需事先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崗位實習安排須嚴格遵守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學進度,不得打破既定教學計劃安排臨時性崗位實習。要加強統籌、合理分段安排,處理好學生實習與升學備考的關系。

第五十三條 職業院校應與實習單位共同制訂崗位實習計劃,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建設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平臺,與實習單位共同實施實習全過程管理。建立實習指導教師制度、實習日志制度、定期檢查、信息通報、實習考核制度。

第五十四條 結合崗位實習特點和內容,與實習單位共同做好學生思想政治、安全生產、道德法紀、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開展企業文化教育。

第五十五條 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為學生投保與其實習崗位相對應的實習責任保險,責任保險范圍應當覆蓋實習活動全過程。保險經費可按照規定從職業院校學費中列支;免除學費的可從免學費補助資金中列支,不得向學生另行收取或從學生實習報酬中抵扣。職業院校與實習單位達成協議由企業支付的,保險費據實從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積極引導實習單位為符合條件的實習學生參加工傷保險。嚴禁向學生收取保險費用。

第五十六條 學生實習期間人身傷害事故的賠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 通過簽訂崗位實習協議約定學生實習報酬的形式、內容和標準,不得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培訓費、實習報酬提成、管理費、實習材料費、就業服務費或者其他形式的實習費用,不得扣押學生的學生證、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學生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收取學生財物。

第五十八條 學生在國內相關單位崗位實習,不得通過中介機構或有償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在省外實習的,須事先經學校主管部門同意,按程序報省級主管部門備案。學生在境外相關企業崗位實習,必須通過與學校簽訂協議的合法機構組織、安排和管理,并避免前往自然災害、政局動蕩或戰亂地區、傳染病疫區開展實習;學生參加境外實習要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實習內容不涉足敏感領域。

第九章 學生工作

第五十九條 職業院校要依法保護學生合法權益,平等對待學生,尊重學生個體差異。健全學生學習管理制度,做好日常行為管理工作,促進學生全面、健康、可持續發展。建立健全 “接訴即辦”服務機制,暢通學生問題和訴求反映解決渠道。

第六十條 嚴格執行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建立科學的學籍管理制度。學校應及時維護學籍信息、處理學籍異動,確保學生學籍信息真實、準確、完整、規范。不得以“預錄取”“免試錄取”“聯合招生”等名義,虛假注冊學籍。要定期核查“雙重學籍”“在籍不在校”“籍轉人不轉”等情況,不得非正常遷移學籍、空掛學籍、出具虛假就讀證明。

第六十一條 認真做好學生課堂學習、成績考核、實習實訓、紀律與考勤、獎勵與處分以及畢業、結業、肄業等各項日常管理工作,加強學生檔案整理保存。按照規定配備班主任或輔導員。

第六十二條 完善學生獎懲制度,建立處分學生的相關聽證、申訴和復議等工作制度。落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幫助家庭貧困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六十三條 建立學生自治組織,健全學生自我管理制度。加強對社團活動的指導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保障學生活動基本經費。

第六十四條 保障學生選擇服務項目和服務商的權利,不得違反學生意愿向學生強行提供收費服務項目。

第十章 評價工作

第六十五條 職業院校應當建立健全教育質量評價制度,吸納行業組織、企業等參與評價,定期發布職業院校質量年度報告,及時公開相關信息,并接受教育督導和社會監督。

第六十六條 建立以職業道德、專業經驗、技能水平、教學實績、科研能力、社會服務能力等為主要內容的評價標準,充分發揮評價標準對教師職業發展的導向作用。

第六十七條 中等職業學校要建立涵蓋學生思想品德、學業水平、技能水平、實踐能力、藝術欣賞與表現能力、交流與合作能力、身心健康水平等主要內容的綜合性素質評價標準,作為鞭策學生進步和學生畢業、升學、就業的參考;按規定做好學業水平考試相關工作。

第六十八條 高等職業院校要建立以道德修養、專業素質和職業能力為核心的學生過程性、綜合性評價標準,依據標準構建科學、有效的評價體系。充分發揮評價體系對學生綜合素質發展和職業能力提升的導向激勵作用,將評價結果作為學生畢業標準的基本依據。

第十一章 就業創業服務工作

第六十九條 職業院校要堅持以促進就業和適應產業發展需求為導向,建立就業創業管理制度,加強學生職業指導,做好就業創業教育及服務工作。加強學生升學規劃指導,幫助學生結合自身實際科學定位,統籌安排好個人的升學和就業。

第七十條 開展人才供需對接活動,積極開拓就業渠道,培育學生多元化就業觀念,引導畢業生到城鄉基層和中小微企業就業。落實學費補償和助學貸款代償、后續升學和就業服務等政策。做好少數民族畢業生以及家庭困難畢業生等各類就業困難群體的就業幫扶援助工作。定期開展畢業生跟蹤調查。

第七十一條 嚴格執行就業工作“四不準、三不得”要求,切實維護畢業生合法權益,保障學校就業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二章 后勤與資產管理

第七十二條 職業院校要做好校園總體規劃,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按照規定標準建設學校校舍、教室和實驗實訓室,做到功能分區合理,滿足發展要求,體現職教特色,確保基本辦學條件與辦學規模相適應。按規劃進行校舍建設和管理,未經批準不得隨意改動校舍結構和用途,不得隨意改建、擴建、拆除、出租、出借校舍。加強校園管理,建設安全、整潔、文明、優美、和諧的學習、工作和生活環境。

第七十三條 嚴格執行政府采購制度,做到采購行為規范透明,采購程序科學嚴謹。

第七十四條 健全設施設備及大宗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確保完好率、使用率。

第七十五條 加強資產檔案管理。健全相關制度,規范資產購入、登記、使用、折舊和報廢等工作環節,明確管理責任,做到檔案資料完整、數據準確、繪圖規范。

第七十六條 完善后勤服務管理機制,結合預算管理,嚴把資產購置和處置兩個環節,優化資產配置,管好用好學校資產,為師生提供優質服務。

第七十七條 依法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做到規范收費和財務公開。加強內部控制和審計工作。

第七十八條 嚴格執行收費物價部門審批制度和公示制度。嚴禁越權設立收費項目和違規制定收費標準。學校收取學費之后,不得再向學生另外收取實驗、論文輔導、畢業論文答辯等費用。

第七十九條 規范對國家助學金和免學費補助資金的管理,健全資助體系和監管機制,防范騙取國家助學金和免學費補助資金等違規違法行為。

第十三章 安全穩定工作

第八十條 職業院校要堅持“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盡職免責、失職追責”的原則,按規定設立安全穩定工作機構,全面開展安全穩定工作。開展“平安校園”建設工作,制定日常安全管理、安全事故預防、各類突發情況應急預案等安全穩定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制,強化督導檢查。建立并實施安全、衛生等持證上崗制度。建立校園安全聯防制度和安全穩定工作協調機制。協助有關部門加強學校周邊環境綜合治理。

第八十一條 職業院校黨組織要牢牢掌握黨對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統一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構建思想政治工作體系,加強意識形態陣地管理和網絡輿情應急處置。發揮行政系統、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廣大教職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八十二條 職業院校要強化考試安全管理,提升考點建設水平,加強考試隊伍建設,規范考試組織管理,壓實工作責任,強化應急處置,堅決守住考試安全底線。

第八十三條 保證校內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消防設施、教學設備、道路、交通工具、特種設備等設施設備符合安全標準,定期檢查,消除隱患。

第八十四條 加強學生法治、安全、衛生防疫等教育與培訓,開展逃生避險、救護演練、消防演練等活動,增強學生法治意識、安全意識、衛生意識。

第八十五條 切實保障校內外活動安全。組織大型活動按要求報請當地公安機關審批,加強安全防范,杜絕發生危險事故。加強學生實驗、實習、實訓的安全管理。按規定防控學校體育運動風險。

第八十六條 加強校園網絡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規定,防止危害網絡安全、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違法活動的發生。

第八十七條 完善學校衛生工作制度。制定突發性、群體性傳染病和食物中毒應急預案,落實應急措施,按照要求開展衛生監督工作,確保學生食堂、宿舍、教室和其他生活、教學場所環境和教學工作符合衛生要求。加強學生健康教育,建立特異體質和特殊疾病學生臺賬,定期檢測學生體質健康狀況。

第八十八條 制定并完善防溺水工作方案,與家長、政府相關部門建立緊密的聯防聯動、群防群治機制,做好學生的防溺水教育和監管工作。學校要利用校園宣傳欄、電子顯示屏、微信公眾號等渠道,廣泛宣傳防溺水知識和自救互救技能,定期組織防溺水安全教育課程,排查校園及周邊水域安全隱患。

第八十九條 定期開展學生心理健康狀況篩查工作,精準開展預防預警、幫扶輔導。與公安、社區(村居)、監護人建立緊密的聯防聯動機制,防范治理校園暴力與學生欺凌。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九十條 技工院校可參照執行本規范。

第九十一條 本規范由山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九十二條 本規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原《山東省職業院校基本工作規范》(魯教職發〔2016〕1號)同時廢止。


附:《山東省職業院校基本工作規范》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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